【信托第三课】中国高净值人士设立离岸信托有哪些选择 国律师Ruth其他平台已经开展了《信托介绍与家族信托剖析》系列音频分享。该系列音频旨在科普信托的安排与家族财富传承之间的...

【信托第三课】中国高净值人士设立离岸信托有哪些选择 国律师Ruth其他平台已经开展了《信托介绍与家族信托剖析》系列音频分享。该系列音频旨在科普信托的安排与家族财富传承之间的...

来源:雪球App,作者: 用户3321446018,(https://xueqiu.com/3321446018/150149181)

国律师Ruth其他平台已经开展了《信托介绍与家族信托剖析》系列音频分享。该系列音频旨在科普信托的安排与家族财富传承之间的关系,同时简述信托的历史发展,引用真实案例讲解家族信托的选择问题,并阐述信托对财富是如何产生隔离保障增值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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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英属维尔京群岛BVI

英属维尔京群岛(British Virgin Islands),人们更常称它为BVI处女岛,BVI信托的法律制度与我国香港一样,起源于英国。之后,BVI根据英国《受托人法》和《信托变更法》制定了具有自身特色的信托法律制度,目前BVI和信托相关的成文法主要有,Trustee Ordinance Act 1961,《受托人法案》Trustee (Amendment) Acts of 2013 and 2015 即2013和2015《受托人变更法案》,Virgin Islands Special Trusts Act 2003 (the "VISTA legislation")2003《特别信托法案》, 这部法案推出了业界内耳熟能详的BVI VISTRA 信托, 这部法律在2013年由 《特别信托变更法案》 Virgin Islands Special Trusts (Amendment) Act 2013 对2003年的《特别信托法案》进行了修订。

关于受托人、受益人和信托保护人:

关于受托人的主体要求和权利,在BVI的信托法中描述为,受托人可以是个人或公司。但是有些特别的信托,比如VISTA信托,或者不以慈善为目的的信托结构,受托人就应该是被授予执照的专业受托人、豁免私人信托公司等。关于受益人,一般在设立信托期间确定,受益人的范围可以是现实存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是将来出生的婴儿或者即将成立的法人。根据BVI《受托人法案》第86条规定,委托人确定的信托保护人具有决定信托的准据法、改变信托管辖地、解聘或聘任受托人、解除或增加受益人等权利。在BVI信托架构当中,信托文件对于信托本身的变更、撤销有着决定性作用,而在信托文件约定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的情况下,BVI法院可以对该信托结构进行法定变更。

在普通的BVI信托结构下,受托人可以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享有处置信托财产的权利。一方面对于受托人而言受托人在处分信托财产时担心受益人对其处分财产的方式不赞同而曝露于更多被挑战未尽到受托人责任的风险,而信托的受益人则担忧受托人掌控了信托财产而擅自处分或消极不作为导致信托财产打理不善导致信托财产缩水。

2003《特别信托法案》推出的VISTA 信托就从制度上解决了这个难题,VISTA 信托来源于 Virgin Islands Special Trusts Act 的缩写,根据VISTA信托法案的规定, 首先BVI VISTA 信托所持有的资产只能是Designated shares,也就是BVI公司的股权, 但当然该法案规定, 也并非所有BVI公司股权都可以放在VISTA 信托中,对于受监管行业的公司,如受BVI《银行和信托公司法案》(《Banks and Trust Companies Act》)《保险法》(《Insurance Act》)监管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股权是不能放在VISTA 信托中的。根据 2003《特别信托法案》的规定, 受托人的对于其持股的公司的运营没有监督管理的义务也只有在及特殊情况下才需要介入到公司的运营中。受托人可以直接持有公司股权,但不享有投票、要求公司支付红利、任命和开除公司董事等实质权利。在VISTA信托中, 受托人对于信托持有的公司的运营不得干预, 如果受托人违背了不介入公司运营管理的要求,信托的受益人或公司的董事可以向法院申请提出异议, 但该法案也做了特别的规定, 信托契约中可以约定受托人需履行监督职能的特别情况,当这些特别情况发生时信托的受益人或指定人可以要求受托人介入到公司的运营管理中。这样就缩减了受托人的责任范围、防范了受托人的风险,信托契约可以对信托持有的公司的运营管控做出更多灵活性的约定,也使得BVI VISTA的信托可持有的资产类型有了更多的可能性,尤其是装入一些特殊行业和领域的对公司得运营管理能力有特别要求的私营公司股权。

2.开曼群岛(Cayman Islands)

开曼群岛的信托法律制度主要由2011年《信托法》(《Trusts Law》) 、2020年修订的《银行和信托公司法》(《 Banks and Trust Companies Law》 2020 Revision)以及 《永续法案》(《Perpetuities Law》 1999 Revision ) 《欺诈处置法 》(《Fraudulent Dispositions Law 》1996 Revision)几部主要法律构成。对于信托结构中的受托人,开曼群岛的《信托法》规定,只有公司受托人可以作为单一受托人,受托人的具体权利义务应在《信托法》法案所限定的范围内进行约定。因受托人管理不善致使委托人利益受损,或者无法根据约定交付信托利益,则自然人受托人将以其个人财产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受托人以公司财产承担赔偿责任。信托保护人在开曼信托法律中有着监管受托人管理行为、查阅会计账簿、终止信托、确认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的报金额是否合理等主要权利。

在开曼群岛具有全权信托、固定收益信托、慈善信托、STAR信托、豁免信托等的信托形式。

STAR 是开曼《信托法》(《Trusts Law》)第八部分专门做的 Special Trusts-Alternative Regime 的缩写, 将根据该项下法律成立的信托叫做STAR信托,特别信托是开曼的一种制度创新,是对传统英国法非慈善目的信托的发展。受托人是持牌信托公司或注册的私人信托公司,开曼境外的受托人可以作为共同受托人,信托的目的或受益人可以是任何目的、任何人,无论是慈善的还是非慈善的,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共政策即可。STAR 信托的主要特点是将信托的受益权和强制执行信托条款的权利进行了分离,该信托中规定并强调了信托执行人的角色(Enforcer),信托的受益人不能直接对受托人提起诉讼要求受托人提供信托财产相关的信息, 只有在信托契约中约定的信托的执行人(Enforcer)或者法院通过法庭命令(Court Order)指定的人可以行使此项权利,这就解决了由于信托的受益人对于分配信托利益不满意而导致诉讼受托人的风险。此外,STAR信托与其它类型信托的150年期限不同,它可以拥有永久的无限期的生命周期, 目前除了STAR 信托外开曼设立的其它的信托均要受 《永续法案》(《Perpetuities Law》 1999 Revision )的限制最长的存续期限为150年的限制,STAR 信托取消了有效期限的限制,让家族通过信托实现世代传承成为可能。最后,通常信托的有效存续需要以受益人的确定性为前提,对于STAR 信托如果受益人的身份无法确定或者目的信托的信托目的无法被执行时, STAR信托并不会当然无效, 信托契约中可以约定受托人、执行人或其它指定的人选可以寻求法院的帮助解决受益人或信托目的不确定的问题,再次从制度层面保障了信托的有效存续。

3.列支敦士登和库克群岛

作为欧洲离岸金融中心的列支敦士登,是唯一一个采用普通法信托基金法的司法管辖区。在当地设立信托结构,通常不需要注册,也没有最低的资产要求。设立信托的双方具有较大的自主权,委托人和与受托人之间达成书面协议,并由委托人出具信托宣言来作为信托结构的书面证明,双方也可以在信托文件中约定所适用的外国法律来设立信托结构。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列支敦士登设立的信托结构,如果在设立后需要进行变更,则不仅需要在信托文件中事先约定,还需要经过当地最高法院的程序性审核。

而长期以离岸金融和信托产业作为第二大收入来源的库克群岛地区,它的信托法律制度由1984年《国际信托法》、2014年《受托人公司条例》以及《受托人公司法》构成。库克群岛在保护受托人与信托财产不因外国判决而遭受强制执行的方面,具有较为健全的法律制度。同时,库克群岛并不承认外国法院判决,并规定所有的诉讼都必须由本地高级法院来执行。这就意味着,建立在库克群岛的信托结构将具备更强的风险隔离优势。且库克群岛对信托结构整体具有较强的保护性,针对委托人的债权人对信托的诉讼,证明门槛从民法标准提高至刑法标准,这一标准在时间上使得债权人很难撤销信托。但为了使信托得到这样的特别保护,信托必须注册登记并提供成立日期、信托名称、受托人名称 等信息。

对于信托结构下的受托人公司的资质要求,库克群岛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法律规制,比如受托人公司需要获得法律许可,并且具有不低于250,000美元的实缴资本,同时时刻受金融委员会的监管,受托人的核心职位需要经过金融委员会的审批方可出任等种种限制条件。

选择设立家族信托的成立地,就意味着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因此对于设立地的选择十分重要。一直以来,开曼群岛、BVI等离岸法域是多数家族信托青睐的目的地。资产所在地、日常管理的便利性也是主要考虑因素。比如,客户资产在英国/法国等欧洲地区时,更倾向会选择根西岛和泽西岛信托。

4.离岸信托设立地的趋势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客户选择将信托向香港、新加坡等地转移,主要采取的方式是将信托人管理人变更为香港、新加坡的信托公司。他们认为相对于开曼等“离岸天堂”,香港和新加坡的法制全面、成熟,且在CRS的申报要求下对离岸属地也造成了很大冲击,不少客户考虑从离岸转向一些在岸的属地。2018年以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启动了共同申报准则,开曼、BVI这些离岸金融中心正式加入《多边主管当局协议》,这便意味着要求分享的信托资讯包括受益人账户的税籍地、详细收入、账户收益及账户余额等诸多信息。而相反的是,香港、新加坡选择的双边资讯交换方式,双方可以选择性的进行交换,从而不会滥用资讯,这对客户可以发挥一定的“防火墙”功能。

课程预告:

接下来的课程国律师将结合家族信托的实际案例从财富继承、财富隔离、财富增值等方面介绍信托的功能,敬请期待!

国庆如律师:

盈科国际合作委员会秘书长

盈科基金信托与家族办公室业务部副主任

IBA国际律师协会成员

国庆如律师曾就职于伦敦外资所及私人信托公司工作,在私人财富及家族办公室业务方面有所深耕,尤其是涉及到高净值客户家庭的跨境财富安排、涉及离岸低税率司法管辖区等相关法律业务,能够综合运用法律协议安排、境内外信托架构安排、离岸股权架构安排等统筹境内外各领域从而提供一站式的财富保全和传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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